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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2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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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应税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不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5%征收率的,依然适用原优惠政策,月度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样注意开具专票的部分不得享受免征政策。

    5%征收率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或联系四个季度)超过500万元的,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公司若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未超过500万也可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是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定义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包括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公司。

    企业可能同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免征两费一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年12号)文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水利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若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不涉及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则纳税人享受上面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则相应的附加税费也无需再缴纳,需要正常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同属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率为25%×20%=5%。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具体条件和标准参考《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度预缴)或第9个月(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若放弃预缴阶段享受该政策的,可以等到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7、安置残疾职工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第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职工,还可以减少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数额,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的,就需要缴纳残保金了,若按照规定的比例(1.5%)安置了残疾人职工,则无需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安置比例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则需要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所以,安置残疾人可以起到少交残保金的优惠。

    8、低于500万元的器具机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6号)文规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54号)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9、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10、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的优惠

    个体工商户即可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11、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属于税务总局2021年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则可以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的政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12、企业购置满足条件的车辆享受车购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文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购置符合以上条件的车辆,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应纳车辆购置税=不含增值税价款×10%×50%

    2022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 务 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医保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 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 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状病 毒感 染的肺 炎疫 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 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 家储 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 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

    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和第四条,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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